安评师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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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以及从业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和有关民事赔偿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
“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此外,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损害的从业人员所受的损害严重,工伤保险难于补偿其受到的全部损害,其仍有依照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保护从业人员的权利,本条明确从业人员既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有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本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考虑“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在处理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17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本法第83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最紧急的就是立即展开救援工作。为救治有关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把伤员运送到安全地点、对伤员进行急救、及时将伤员送医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不仅仅是对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例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该及时救治受困或受到伤害的周边群众等。
二、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既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风险,又可以为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如果经过工伤认定构成工伤,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伤残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三、从业人员的有关民事赔偿的权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解决劳动者工伤情况下的相关费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了其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确定的范围、有的项目赔偿标准也不高,有些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并不能得到充分救济,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填补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相关损失。例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就医的医院以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范围等都有比较多的限制,对有关费用需要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因此,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本条规定了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法律修改删除了原来只能向从业人员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主要考虑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有可能是本单位,也有可能是其他单位,受到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向责任主体进一步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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