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2年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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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建科函〔2021〕10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一、申报要求
(一)绿色建筑示范
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已开工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或2022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
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或2022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A级及以上或《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装配式绿色农房产业能力或项目支持的县(区),2023年年底前完成装配式绿色农房试点项目建设,开展装配式绿色农房课题研究。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产业能力或项目支持的县(区),2023年年底前完成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开展高层钢结构住宅、新型建筑工业化结构体系试验等研究。
(三)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 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或2022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后单位面积能耗下降比例应不低于1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 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或2022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项目集成应用2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其中: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40%;地源热泵项目系统制冷能效比不低于4.0;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电量比不低于2%。
光伏建筑应用区域试点。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光伏建筑应用政策支持、产业能力和市场规模,并在规划、财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行之有效激励政策的城市。申报城市应制定详细的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合理可行,年度工作任务详实。申报城市近两年建设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MW,2023年底前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并开展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中太阳能技术应用研究,以及铜铟镓硒、光储直柔等光伏材料和技术攻关与应用。
(四)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超低能耗建筑区域试点。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超低能耗建筑应用政策支持和产业能力,并出台了行之有效激励政策的城市。申报城市应制定详细的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合理可行,年度工作任务详实。申报城市建设中应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开展既有建筑能耗调研、夏热冬冷地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研究,以及气凝胶等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科技攻关。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示范应以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填写对应申请表和申报书,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盖章报送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2.区域试点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和申报书,报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3.城市试点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和申报书,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申报文件2份,申报资料5份,含电子版)汇总后行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出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县(区)、城市列入2022年度省级示范项目予以公示、发布。并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梳理、汇总、申报工作,严格把关,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二)同一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种示范类型,纳入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奖补范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三)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于2021年12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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