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安全管理违法项目
更新时间:2021-12-14 1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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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安全管理违法项目”。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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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篇条款解读——新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原条款:无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解读说明:本条款为新增条款,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违法项目。一直以来,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等也只是用于应付检查。本条款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这就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某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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