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影响之危险作业时设专人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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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四条中已经明确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第四十一条又强调了“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由此可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按照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设专人现场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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