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组织申报第二批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产业基地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以下简称为《认定办法》),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产业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城市
1、已在政府层面建立建筑工业化组织机构,已出台有关推进政策文件,措施有力;
2、已编制本地区建筑工业化(3年)、中远期(5年)发展规划,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实现路径、保障措施等;
3、设区市示范城市应拥有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等龙头企业和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县(市、区)示范城市应拥有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等龙头企业和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且近两年(2019、2020年)建筑工业化年度考核均为优秀;
4、2020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5、在建筑工业化通用技术体系、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部品构件使用、工程总承包、建筑信息化等方面有一定推进措施和产业基础;
6、有较为完善的建筑工业化质量监管机制、保障措施以及较为完善的建筑工业化人才培养机制。
(二)产业基地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的企业,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不单独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业务范围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仅具备装配式建筑单项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2、按照我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设计、施工类企业应累计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项目需满足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且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小于1万平方米)达到A级及以上;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产品应用累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项目需满足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且拥有不少于100亩的生产基地(其中钢结构、装饰部品部件基地不少于50亩);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10条(或年生产不少于12条);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开发完成累计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开工面积占总开工面积10%以上,且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A级及以上;科技研发类企业应具备科研业务相关资质证明,并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主持过3项及以上的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或标准编制(标准需正式发布),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设计类企业应熟练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并有实际应用,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工艺工法。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二年未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5、编制建筑工业化发展近期(3年)、中远期(5年)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可操作性强。
二、申报材料
(一)示范城市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报表》;
2、《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报书(内容要点)》;
3、有关推进建筑工业化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产业基地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申报表》;
2、《浙江省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申报书(内容要点)》;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证书;
4、有关推进建筑工业化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示范城市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申报示范城市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推荐函上报至省建设厅。
(二)申报产业基地的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推荐函上报至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委托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对示范城市、产业基地进行核查认定,必要时组织老师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城市、产业基地进行现场核查。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对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省建设厅将依申请直接认定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对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建设厅将依申请直接认定为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598号C座,邮编:310006),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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