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济南整治房建和市政工程“八个不到位”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鲁建发〔2020〕3号文件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八个不到位”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对整治“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不到位问题”、整治“施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整治“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问题”、整治“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不到位问题”、整治“重点环节风险防控不到位问题”、整治“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不到位问题”、整治“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不到位问题”的八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措施。
措施中要求市、区县主管部门应每月至少对直接监管项目开展1次全覆盖、拉网式巡查监督,市级主管部门应每2个月至少对各区县开展一次抽查,巡查监督和抽查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时,对工作不严不实、事故问题多发的,严格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扛起来、监管严起来、措施硬起来,确保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具体措施如下:
一、整治“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不到位问题”
1.未将安全事故防范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纳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3.未在组织老师专项论证并增加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整治“施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工整顿,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
5.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落实项目专职安全员外派制,或虽由单位总部直接派出但不由总部直接管理、组织考核、发放薪酬,或未赋予其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7.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明确相应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整顿。
8.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三个一”安全教育管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在申请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提交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文字资料,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提交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视频资料,未按要求提报的责令其三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整治“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问题”
1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整治“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不到位问题”
13.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函告供电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停止现场供电,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对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相关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允许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18.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9.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0.挂靠施工或出租、出借资质的,借用他人资质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2.其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五、整治“重点环节风险防控不到位问题”
2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24.施工单位未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进行老师论证,或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7.起重机械安拆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安拆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治“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
31.区县主管部门对省市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不重视、不上心,检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风险隐患整治不彻底、不闭环的,由市级主管部门通报区县人民政府;因履职尽责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2.区县监督机构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过少,经费和车辆难以保证,一线专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较少,人均监督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县住建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逐项予以解决。
33.市、区县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定期考核制度的,应及时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充实。
七、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不到位问题”
34.市、区县主管部门应每月至少对直接监管项目开展1次全覆盖、拉网式巡查监督,市级主管部门应每2个月至少对各区县开展一次抽查,巡查监督和抽查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未落实以上工作要求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对口向区县下达整改通知;连续被下达三次整改通知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对口约谈区县部门负责人。
35.市、区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住建厅等10部门《若干意见》中“六个一律”工作要求,对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严管重罚,对未按工作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问责。
八、整治“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不到位问题”
36.房屋建筑工程和非线性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未全覆盖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37.三年内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施工安全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同一工程项目因重大安全隐患被连续停工2次以上的施工单位,所承建项目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整顿。
济南市住建局要求市、区县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整治以上“八个不到位”问题,对工作不严不实、事故问题多发的,严格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扛起来、监管严起来、措施硬起来,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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