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三类人员 > 安全三类人员行业动态 > 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3月1日起,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入刑!

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3月1日起,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入刑!

更新时间:2021-03-02 13:58:15 来源:网络 浏览20收藏6

安全三类人员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为了帮助考生积累安全知识,了解安全新闻动态,掌握第一手资讯。环球网校小编特意整理了这篇“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3月1日起,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入刑!”。希望这篇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能够在安全三类人员报考中帮助到你,祝各位考生新的一年旗开得胜!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市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请注意!1日起,以下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入刑,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修正两项罪名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解读——

新增条款规定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有现实危险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

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这是我国刑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改还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违法行为,看似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但还是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内容就是“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3月1日起,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入刑!”!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帮助考生了解最新行业动态,积累安全相关知识,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三类人员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环球网校提醒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坚持学习,提升自身竞争力!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也可点击下方免费下载领取2021安全三类人员资料大礼包。

分享到: 编辑:高杉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安全三类人员资格查询

安全三类人员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安全三类人员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安全三类人员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