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青岛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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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精神,崂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崂山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青崂安﹝2021﹞3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举报事项
在崂山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如下安全隐患有权举报。
(一)安全生产类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公共安全类隐患;
(三)其他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具体事项请参照“安全隐患举报事项清单”。
二、奖励标准
(一)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给予如下奖励:
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条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举报公共隐患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核查属实给予如下奖励:
一般安全隐患,每条奖励200元;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每条奖励2000元。
三、奖励兑付
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举报核查、申领奖励资金并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情况定期进行审核。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举报人应于接到奖励通知60日内领取奖金。可持身份证明文件当面领取金,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收款等方式领取奖金。
四、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公告的奖励规定
(一)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在我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不属于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欢迎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受理单位将及时做好隐患举报的调查处置,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群策群力,不断筑牢安全防线,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2月28日
安全隐患举报事项清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3.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4.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0.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1.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12.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消防安全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0.经营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或超量使用、储存液化气罐的,使用液化气瓶未装备燃气报警器的;
三、特种设备使用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
4.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5.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6.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7.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8.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9.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10.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1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1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1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4.特种设备事故谎报或者瞒报;
四、交通运输
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2.交通肇事逃逸;
3.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佩戴头盔的;
4.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5.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7.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8.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9.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10.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11.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12.“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者逾期未报废;
13.货车“大吨小标”,非法改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4.“百吨王”超载;
15.校车、旅游用车及危化品运输用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驾驶员(包括押运员等)无相关资格违法运营的,以及违反特殊用途车辆管理规定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行为的;
五、市政道路及设施
1.窨井盖损坏、缺失的;
2.市政道路及安全设施损坏、缺失的;
3.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楼宇景观灯光等设施破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六、燃气安全
燃气管道及安全设备设施损坏、缺失,导致燃气泄漏的。
七、物业管理
1.空调室外机、花架、晒衣架、防盗窗等室外悬挂物破损,可能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
2.房屋装潢过程中业主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3.用玻璃幕、面砖、大理石等装饰的外墙破损,可能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
4.小区内健身设施和游乐设施破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八、森林防火
1.林内林缘吸烟、野炊、祭祀、烧荒等违规用火;燃放孔明灯;外来人员(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以外)违规进山等行为;
2.林内林缘茶园承包户、经营户、企业、施工等违规用火;
3.林内林缘电线私拉乱接、线路老化问题;
4.护林员上岗期间出现空岗脱岗、室外吸烟、饮酒等行为;
5.人为破坏视频监控、防火通道、水灭火设施等防火设施的行为。
九、渔业生产
1.渔业船舶违反规定抗风浪等级出海的;
2.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出海的;
3.渔业船舶违反规定抗风浪等级出海的;渔业船舶违反规定抗风浪等级出海的;
十、其他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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