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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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21〕16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1592号)和相关申报文件等要求,2019年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因受疫情、洪灾等客观因素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现将2019年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同2020年度验收工作合并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17〕109号)和《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办法》(建科函〔2020〕501号),组织老师对提出申请的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开展验收评估,形成《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专项验收评估报告》及《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汇总表》,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结合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二、时间要求
2019年、2020年度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示范验收工作,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资料报送。
三、项目变更
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面积、目标任务等调整的情况,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在出现不具备完成目标任务能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内遴选不低于原示范项目面积、实施目标任务的项目予以调整,形成变更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予以实施。
四、总结推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经验和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政策及示范成效宣传,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深入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技术研究,做好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强化示范项目运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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