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最策: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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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7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 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 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 号) 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潮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 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和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夯实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发挥政府规划协调服务职能,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有序发展。
坚持示范带动和统筹推进相结合。发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等示范带动作用,带动社会投资项目普及装配式建造。结合本市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坚持产业支撑和创新驱动相结合。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扶持力度,完善产业链条,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向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提升。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推广工作。
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具体项目另行研究本条文的适用性。
(四)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其评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楼板、楼梯、空调板、窗台及非承重外(内)隔墙等部位应采用预制部品部件,承重梁、柱和剪力墙等构件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采用预制部品部件。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底前,实现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二)具体目标
近期目标(到2022年底前):以湘桥区、枫溪区以及凤泉湖高新区、闽粤经济合作区、高铁新城、韩江新城和临港产业园、樟溪低碳工业园、东山湖现代产业园作为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推进区域。到2022年底前,重点示范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4%以上,其他地区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扩大本市现有钢结构预制构件等生产规模,力争新建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
远期目标(到2025年底前):到2025年底前,重点示范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4%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建成2个或以上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打造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现代化装配建筑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结合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各县、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和重点示范推进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落实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设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二)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到2022年底前,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遴选合适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装配式建造试点项目,重点推广较高装配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程度高的成套部品和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三)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各县、区要大力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我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在农村危房改造、特色小镇、宜居村庄等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在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
(四)推广适宜建造方式。在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五)健全工作措施。科学制定技术指南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立项、规划、设计、部品部件材料生产、物流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监理、检验和验收等监管体系及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发布装配式预制部品部件市场信息价格。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建立产品质量追偿机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和服务,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六)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1.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以设计为引领,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拆除及城建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全生命期应用与深度融合,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全过程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管理。
2.提升装配式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广泛采用高效率、低损耗、可回收的模板体系和降尘、降噪的施工方法,严控建筑垃圾产生,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形成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和技能队伍。
3.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并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实施新型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1.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设计审查、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方式,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采购及施工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有条件的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2.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轻质隔墙、整体厨卫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我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施全装修。
(八)促进部品部件的生产、信息化的应用
1.促进部品部件生产应用。按照“保证城市建设需要,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指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规划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集科研、制造、示范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综合示范基地,扩大现有钢结构预制构件等生产规模,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形成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竞争公平的部品部件生产环境。
2.搭建信息平台。加快形成基于“互联网+现代建筑”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实现建筑远程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开发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部件生产、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能耗监测等全过程、全生命期的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施工安装虚拟建造、现场质量安全远程监管、数字化部件工厂、数字化建筑产业园区、建筑质量追溯管理、可视化在线项目监管等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四、政策扶持
(一)强化规划引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各县、区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政府投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应带头采用装配式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承重体系、非承重体系、设备和设施、装修装饰等的装配率),将相关建设成本列入工程估算。
(二)落实用地保障。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土地在出让或划拨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且不超过5000平方米),具体由市政府另行发文规定。各县、区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强立项管理。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在农村危房改造、特色小镇、宜居村庄等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在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需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
(四)加强财税扶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展。支持开展装配式建筑研发和推广应用,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推荐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五)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六)优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完善相关奖项评选办法,在省级奖项评选、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加分项。
(七)保障运输畅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在符合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就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制定相关指引,对于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对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车辆通过限行区域时作好相关计划,申请并报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处置。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住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税务、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具体任务分工详见附件一:职责分工表)
(二)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和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分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将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三)强化技术指导。健全装配式建筑行业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老师库,加强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和建筑性能认定、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健全装配式建筑行业管理,对新型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四)发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探索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融合产学研销,促进我市加快形成功能齐全的建筑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为装配式建筑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和引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加大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力度,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研究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用工制度,合理配置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种,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多渠道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转型。
(六)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报道,发挥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六、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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