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税师行业动态:“就业困难人员”如何实现尽早就业?
相比“就业难”问题在每年毕业季频频被提起,“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无疑更加险峻和艰难。他们中有的下岗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岗位,有的受到家庭条件限制,有的是刚刚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如何界定就业困难人员?又有哪些援助政策可以在求职之路上助他们一臂之力呢?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也有这样的困惑,不妨一起来看看吧。
评定标准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离土农民;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5)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6)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7)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就业援助措施
本市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2)“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补贴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鉴定合格的将被予以培训费100%的补贴。同时,本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就业上岗的可获得100%培训费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公益性岗位作为就业过渡,并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中介机构来帮忙
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多次就业服务且直接提供服务半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经中介机构的就业服务后,于3个月内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非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将被予以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难度适当予以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额度的50%。
同时,本市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做好对服务对象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对服务对象稳定就业超过12个月的,可给予社会中介机构稳定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以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难度适当予以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额度的50%。
以上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困难就业人员的援助政策,如果情况比较特殊罕见,或者需要更详细的指导,可以直接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寻求更多就业援助。希望大家都可以收获自己理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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