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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山东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2021-06-22 18:27:55 来源:网络 浏览53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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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帮助考生积累安全知识,了解安全新闻动态,掌握第一手资讯。环球网校小编特意整理了这篇“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山东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希望这篇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能够在安全三类人员报考中帮助到你,祝各位考生新的一年旗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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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要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谁排查、谁发现、谁上报”的原则,由排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乡镇(街道)通过“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直报系统)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直报。各级有关部门在排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后,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信息应当在隐患排查当日完成省级直报系统录入。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直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由属地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77号)第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按照《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92号)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等惩戒措施。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对每季度直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数量偏少甚至长期“零报告”的市采取专项执法等方式,抽查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问责的同时,直接通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挂牌督办。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督导内容和驻点监管内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未按规定直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年度考核中量化扣分。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时,对没有纳入直报系统的重大隐患,一律视为新发现的重大隐患,并按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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