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要求全市新建试点居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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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3060”双碳目标,更好地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细化绍兴市试点的项目实施与管理,结合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提升建筑品质试点工作通知》(财库〔2020〕31号)、绍兴市试点行动方案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按试点工作文件规定对采购人(或建设单位,下同)的试点项目履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需求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探索推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模式,鼓励一般建设工程、2亿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和3000万以下的服务采购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新建试点项目原则上按相关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要求进行预评价和实施,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市区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执行,其他县(市)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执行,个别非独立项目(如风雨操场等)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执行。绿色建材应用率按照一星级不低于30%、二星级不低于50%、三星级不低于70%要求标准执行。装配率计算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居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
第四条 续建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由采购人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共同审核提出绿色建筑整改方案,明确绿色建筑星级等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各续建试点项目按调整后要求进行施工、材料采购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探索建立绍兴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建材设备交易管控平台(以下简称“管控平台”),依托此平台进行绿色建材的采信、采购和应用。
第二章 项目需求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制定发布《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指导意见》,市财政局制定《绿色建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定期归集通用性强的绿色建材采购需求,加强产品标准化建设,发布更新《绍兴市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目录》。
第七条 采购人在立项前明确项目绿色建材、建筑采购需求,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绿色建筑星级目标、装配率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内容,财政部门在立项资金来源时进行审核。采购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专设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等篇章,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相关要求审核批复。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八条 采购人根据《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指导意见》《绍兴市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目录》等文件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对批量集中采购的或其他指定的绿色建材在总概算中单列。发改部门审核概算相关内容并批复,财政部门对于单列的绿色建材进行专款拨付和监管。
第九条 采购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图审机构根据采购人认可的设计单位在《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中明确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行复核。采购人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编制绿色建材采购清单计划,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和设备材料在招标文件公示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针对招标文件中绿色建材和集中采购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项目招标活动。合同需在招标结果确定后的 30日内签订,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结果的应用,在试点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入集中采购的绿色建材采用“甲供”等形式,以暂估价报价或单列。
第五章 绿色建材采购应用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制定《绍兴市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细则》。加强试点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绿色建材第三方采信认证管理,积极推行全国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www.lsjcpjbs.org)。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管控平台上采购已采信或已认证的绿色建材,直接计入应用比例。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通过其他途径采购的绿色建材,需提供国家法定认证部门出具的绿色建材标识,方可计入应用比例。对于应用比例不达标的试点项目,由采购人落实整改,涉及概算变更调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集中采购的绿色建材实施财政预算管理。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预算编制相关绿色建材的预算,执行集中采购计划。续建项目执行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行协商修订补充施工合同。
第六章 履约验收和结决算
第十六条 采购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加强履约验收,履约验收主要由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需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重点包括:施工单位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装配率情况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专项验收篇章和证明材料,验收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结决算的审查管理。集中采购绿色建材资金根据采购合同由财政部门向采购人结算。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绿色建材、应用批量集采结果,绿色建筑星级不达标等情况的项目,暂缓或暂停项目工程款结算,督促整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指导建设管控平台。推进落实管控平台的建材采购运输可溯源、可查询、可飞检,构建完整的建材设备物流体系和物流检查机制。
第十九条 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建立绿色建材建筑规划、设计、施工、产品标准联合审核审查工作机制,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建筑试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采购人要加强现场管理与平台管理的结合工作,加强绿色建材进场验证,并做好记录,建立验收台账。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定期召开绍兴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提升建筑品质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会议,总结评估阶段性工作,研究确定工作计划,根据形势调整或制定重大工作举措。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根据《绍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限额控制标准》(绍市财建〔2021〕8号),对全市新建试点项目设计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的,按地上建筑面积增加300元/平方米。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按地上建筑面积增加200元/平方米。全市续建试点项目给予试点工作经费激励。具体分为三档,即概算总投资额在2亿元(不含)以下的试点项目,给予200万元试点工作经费;概算总投资额在2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试点项目,给予400万元的试点工作经费;概算总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试点项目,给予600万元的试点工作经费。试点工作经费可在各项目的预备费中列支,专项用于试点项目的绿色建材、设备的检测认证、BIM应用、数据测算和资料报批等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 总结宣传先进工作经验,鼓励争创国家绿色认证,向财政部、住建部争取授予试点项目示范称号,为形成全国实施方案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试行,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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