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通知
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5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1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已启动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改革完善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撑。修订重点方向在于破除“四唯”、进一步健全评价体系、完善突出临床等实践的评价标准、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等。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拟按照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分别制定临床和口腔、中医、公卫、药学、护理、技术等六个评价标准。
因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于7月份印发,结合工作实际,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工作需要经过实地调研、起草文稿、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正式文件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为此,今年的评审聘任工作在执行原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结合国家职称改革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开展。
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类别和评审方式
(一)评聘类别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聘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以下简称民营专项评审)。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取得。
(二)评审方式
1.2021年省级高评委受理的申报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仍采用单独线下的方式开展。
2.其他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职称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黔人社厅〔2021〕92号)要求,线上、线下同步同步开展,协同推进。
3.各市、自治州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评审工作。
三、切实做好职称评审“放管服”工作,有序推动授权评审
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授权评审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工作事中、事后指导和监督,共同推进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各授权评审单位要严格评审标准、严肃评审纪律、严守评审程序,确保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资格条件
1.社会化评审资格条件
省、市、县、乡级单位申报评审条件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详见《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附件1)。
2020年起,在社会化评审中开展助力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条件
申报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9+3”地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关工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扶贫攻坚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90号)精神执行。
3.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条件
申报民营专项评审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62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
根据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文件中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省卫生系列工作实际,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四个类别设置108个专业,详见《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专业及代码》(附件2)。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附件2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必须提交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2要求;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设置
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仅限于《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附件3)内专业。
(三)参评有关政策及要求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评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2.继续强化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1)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聘任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聘任中级职称前,须到基层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实际,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在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可作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2)在脱贫攻坚对口帮扶中对基层开展的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的时间,可累积计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3)按照《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或高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作为继续聘任中级职务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5)卫生健康系统非临床医疗机构(含疾控、血液、紧急救援、卫生健康科学研究、医养结合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6)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境)外工作时间可视同基层工作时间。
(7)2019年1月1日后,其他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到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书面证明后,选派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基层服务时间,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申报职称。
(8)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
(9)按照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征兵激励政策的通知》(黔征〔2021〕66号)要求,累计4年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含省、市级征兵体检专家组成员),履职情况良好未发生责任退兵和廉洁征兵问题的,参与征兵工作时间,视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10)自2019年起申报评审人员必须达到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要求,才能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未达到服务基层经历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称或聘任资格。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连续服务)》(附件4-1),经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派出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分段累计服务满1年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累计服务)》(附件4-2),经所在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审核推荐。派出单位、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均应建立“城乡对口支援服务基层台账”。申报材料中派出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基层服务工作安排”或“基层服务轮次安排”“脱贫攻坚对口帮扶方案”等文件作为支撑材料。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不再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申报的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和岗位需要自主确定相关要求,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1)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2020年因疫情影响,当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15学分,即:2021年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1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23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17学分。
(2)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3)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中、高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9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4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5)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6)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5),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审核后才予送评。
(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分。由同级继续教育部门登记在《继续教育登记本》中。
5.代表论文要求
深化人才评价改革,继续推行代表论文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提供word电子文档),由省卫生健康委分送3名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20%。
6.现场答辩要求
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5%。
7.任职年限要求
2021年度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8.同级转评(考)
申请转评(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类中级资格;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转评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转考合格、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转评的,其任职资格时间从原取得资格时间算起。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未转考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要求直接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9.转岗申报
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因工作岗位(专业)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或高级资格评审的,工作单位聘任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提供聘书或聘用文件,转岗培训合格证、岗位业务考核合格证等),其任职年限可与原岗位聘任时间合并计算。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工作岗位变动申报上一级资格人员不得跨类别申报;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
10.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
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达不到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服务基层年限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或通过评审获得副高级资格人员,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11.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政策
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办护理、康复、养老等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的,申报评审条件与公立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12.做好职称制度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
按照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开始新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即:1.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将本科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考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要求,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职称晋升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13.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可从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用人单位聘用并兑现工资待遇人员,聘用时间及业绩学术成果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推荐申报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
14.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医疗卫生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2020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申报聘任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用人单位应统筹考虑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引进人才需要等方面情况,确定具体推荐办法和人数。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将其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15.建立健全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
拓展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向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基层全科医生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学术成果中的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高级职称后即评即聘。
16.服务军民融合
做好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相关工作。在军队按规定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市(州)卫健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应予以认可。符合聘任条件的应予聘任,达到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应予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资格。
17.公需科目要求
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以“乡村振兴战略”“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www.gzjxjy.gzsrs.cn)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学习、测试。
18.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学术成果要求
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学术成果申报参评。
19.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经组织下派到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工作成果和取得成效在申报职称时可视同本专业业绩成果。
五、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事宜
(一)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初、中级任职资格后,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从获得初、中级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符合上述第四条第(三)款第2、4、8、9、10、12、14、17项的规定。聘任所需其他条件根据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的“乡镇”)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三)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才能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的结构化构成
1.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评分,申报正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40%,申报副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50%;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得分,申报正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25%,申报副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35%;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分,占综合分15%;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的代表论文送审评分,占综合分20%(附表1)。
附表1: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2.答辩考核得分低于答辩满分60%,专业组不推荐。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结合我省医疗、预防、保健、计生机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附件1)设定省级三甲医院、省级其他、市(州)级、县级、乡(镇)五级分别确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附表2)。
附表2: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三)综合评价分数使用
综合评价分数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表决的重要指标,高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申报人的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学术水平、答辩成绩及综合表现等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七、评审申报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效用
除全省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免试的申报人员外,评审申报人员均须参加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送评。
(一)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考试成绩按照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合格线。合格人员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不合格人员成绩可在考点进行查询;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申报人员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对《贵州省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合格人员名单》后,报送评审材料。
(三)免试人员按照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考试分数按照同级别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综合评价。即:工作单位级别为省级三甲,考试成绩按照省级三甲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工作单位为市州级,考试成绩按照市州级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以此类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免试人员要严格把关。
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受理范围
(一)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范围
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和相关单位,受理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高级资格人员的申报评审。
(二)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机构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正高级资格(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除外)。
2.各行业所属、中央在黔医疗卫生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正、副高级资格。
3.获得授权开展高级评审工作的市(州)、省属三甲医院、省疾控中心申报高级资格人员申报专业不能组建专家组评审或非本单位主系列的,由省级高评委评审。
(三)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
1.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社会化评审申报:符合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和本文规定社会化评价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方式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申报副高级资格的由核准授权的市(州)评审;申报正高级资格的,经所在辖区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级高评委推荐评审。
2.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申报:继续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申报方式继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四)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的申报
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相应省内合格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相关要求,可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由申报人申请并经单位核实后按管理权限逐级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推荐申报,采取“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与社会化评审一并组织实施。
九、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精神,高级资格申报推行“三公开、两承诺”制度,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申报程序及报送要求
1.个人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申报人员需认真、如实、完整填写《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省人社厅2020版)、《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审查表》(附件6)、《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要素登记审核表》(附件7),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8)。提交真实、准确、能完整反映本人“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申报材料。
2.单位审核及公示
所在单位要结合岗位设置空岗情况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填写《贵州省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公示表》(附件9),并以张榜、网络等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情况一并报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3.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后签字、盖章;填写《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名册》(附件10),并签署《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11)。对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评审组织不受理申报材料。
4.对公示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延期申报;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通过资格并延期申报;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5.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强化对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纪律要求,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二)材料装订要求
个人及单位申报材料请按《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目录与格式》(附件12)的相关要求装订;个人及单位申报材料应按照《申报材料对照检查表》(附件13)进行自查。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如下:
1.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情况进行核实。用人单位核实申报人员填写的《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学历学位登记表》(附件14)中参评学历、学位情况与申报人员真实情况是否一致。
2.2019年起不再对我省核发的资格证书进行年审,资格证书审核情况不再要求提供。
3.申报材料中已提交论文原刊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供论文检索证明。
4.加强“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作为“业绩成果”申报卫生专业高级资格的审查力度,申报人员除必须提供“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还需提供“授予专利决定公告”文件和“专利查询证明”。
5.健全和完善“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作为“业绩成果”申报卫生专业高级资格管理机制。
按照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6〕22号)文件要求,以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其他新技术作为业绩成果申报的,提供该项新技术的申请、公示、鉴定(评估)、验收等相关资料,且只限于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以新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限制类技术和《贵州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中在列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作为业绩成果申报的,除提供该项新技术的申请、公示、鉴定(评估)、验收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含备案内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新技术管理制度,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申报考核的公平公正。
(三)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省级高评委受理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报送程序: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由市(州)卫生健康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级高评委评审。
(2)报送时间:2021年9月18日至10月29日(不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3)报送地点: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169号104办公室)。
2.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材料时间
其他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和相关单位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报送流程及要求仍按原有程序进行。
授权评审组织机构申报程序和时间自行安排,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其他事项
(一)收费
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每人收费350元。
(二)文件资料下载
文件、表格等申报资料可登陆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ww.gzhfpc.gov.cn/” 内“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认真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政策宣传工作
2021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2016〕398号)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大对申报评审条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用人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帮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申报评审条件的具体内容。要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开展好申报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要求涉及的有关工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提升和申报卫生专业高级资格创造有利条件。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畴
通知涉及的一线医务人员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援鄂医疗队员记功奖励决定》中有关人员名单和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直委直各有关单位盖章上报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名单为准。
(五)延期申报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对职称评价标准坚持以德为先的要求,以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从2020年起,所有职称系列中限制申报的要求均调整为“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六)评审工作计划
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省级高评委评审工作按照《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15)实施。
(七)未尽事宜
对本通知未提及的学历提升、机关分流、破格要求等职称政策,继续按我省现行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卫生系列职称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吴 翔,0851-83617522
尹继山,0851-83617522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李雪梅,0851-86820725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周小龙,0851-85837326
贵阳市卫健局: 黄 春,0851-87987161
遵义市卫健局: 袁 珂,0851-27613068
遵义市卫生人员教育考试中心: 郭 欣,0851-28920939
六盘水市卫健局: 王正祥,0858-8320950
安顺市卫健局: 程 晓,0851-33236341
毕节市卫健局: 陈春燕,0857-8252362
陆 培,0857-8252362
铜仁市卫健局: 黄明皓,0856-5212951
黔南州卫健局: 范福艳,0854-8512801
黔东南州卫健局: 白俊杰,0855-8218276
黔西南州卫健局: 张琨燕,0859-3228571
附件:
(附件1)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doc
(附件2)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专业及代码.doc
(附件4)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doc
(附件6)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审查表-竖向(A3幅面,双面打印).doc
(附件7)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要素登记审核表.doc
(附件9)贵州省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公示表.doc
(附件10)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名册.xls
(附件12)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目录与格式.doc
(附件13)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对照检查表.xls
(附件14)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学历学位登记表.doc
(附件15)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表.doc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日
2021年全国卫生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及领取方式汇总(9.16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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