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税师:取得跨年发票,如何处理才能不出错?怎样才能减少涉税风险?
每到年初,跨年发票问题总困扰着许多财会人员。跨年发票和支出,常常与税前扣除、各类报表、预决算、年初计划等工作交织在一起,易忙中出错。本文通过梳理三类跨年发票,给读者提供一些处理思路,减少涉税风险。
1、预付款类
此类跨年发票,为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预收款项时,因对方提出需要发票而开具。
因为,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提出开具的发票的要求是合规的。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2、成本费用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10%(未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标准),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1300万元。
如果甲公司办理2019年、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财务费用中列支了100万元利息,既没支付,也没取得发票。虽然甲公司发生的利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由于没有实际支付,也没有取得乙公司的发票,因此2019年、2020年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税务部门发现甲公司办理2019年、2020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自行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增处理,应当书面通知企业60日内补开发票,若能够在60日内取得补开发票,不作纳税调增;反之,若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取得补开发票,2019年、2020年、2021年均需调增,调增后即便是在五年追补期内取得补开发票,也不得追补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了发票,甲公司2019年、2020年利息支出已自行纳税调增。这种情况,税务检查发现时回归到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不是经税务检查发现),则企业自行调增后,若能够在税款追补期限内取得补开发票,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追补期分别是2020年~2024年、2021年~2025年、2022年~2026年。因此,如果2024年12月31日前能够取得补开发票,2019年度允许追补扣除,此后即便取得补开发票,也不得追补扣除。2020年、2021年的税务处理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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