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开区:发布征求意见稿,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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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经开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开发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经开区装配式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组织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和审核;组织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过程检查;组织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依据各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向财政审计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和预算兑付职责;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开发建设局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亦庄新城范围内新建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建设规模等信息确定。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实施奖励,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方面。
第六条 对获得《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的公共建筑,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发布后自愿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对其给予180元/平方米的财政奖励。
属于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各年工作要点》及其他市级文件未要求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2.对于技术条件特殊,有政策文件同意不采取装配式技术的项目中,为增补经开区装配式建筑面积指标,实施装配式技术的建筑单体。
2021年7月1日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计算装配率;装配率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预制率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预制率不低于20%。
2021年7月1日后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2021)执行,符合装配式建筑基本规定。(奖励标准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开工手续;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月*日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申报,过期不予受理;2021年*月*日后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首层楼地面施工前进行申报(该时间节点拟定于本文件发布时间)。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意向书》(以下简称申报意向书),并提交下述材料:
在施项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规划手续文件;开工手续文件;首层楼地面施工进度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装配式建筑技术配置表;单体建筑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
已完成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的项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规划手续文件;开工、竣工手续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装配式建筑技术配置表;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报告;单体建筑的预制率、装配率验收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
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后,提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意向书》、《申报书》和附件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前组织预制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预制率验收表;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后,将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等材料提交至开发建设局。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局做好装配式建筑奖励申报项目管理。在施项目申报的,由开发建设局会同规自分局、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审计局等装配式建筑小组单位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局负责材料初审,组织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统一协查。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具体工作由开发建设局牵头实施。开发建设局根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奖励方案,报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管委会审议,获得批准后的项目和金额在经开区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局做好奖励项目的统计;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建设局组织项目复核。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奖励方案,由开发建设局汇总年度装配式建筑奖励金额,并将奖励资金需求报送至财政审计局。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依职能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应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未及时告知或退返;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涉及行政处罚等其他情况;
(四)侵占或挪用奖励资金,造成严重影响;
(五)不符合国家、北京市及经开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奖励资金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犯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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