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五十三条)
序言: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编辑推荐: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119条完整版)请点击此处免费下载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深入解读
条文内容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以及从业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和有关民事赔偿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
“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此外,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损害的从业人员所受的损害严重,工伤保险难于补偿其受到的全部损害,其仍有依照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保护从业人员的权利,本条明确从业人员既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有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本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考虑“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在处理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17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本法第83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最紧急的就是立即展开救援工作。为救治有关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把伤员运送到安全地点、对伤员进行急救、及时将伤员送医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不仅仅是对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例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该及时救治受困或受到伤害的周边群众等。
二、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既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风险,又可以为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如果经过工伤认定构成工伤,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伤残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三、从业人员的有关民事赔偿的权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解决劳动者工伤情况下的相关费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了其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确定的范围、有的项目赔偿标准也不高,有些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并不能得到充分救济,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填补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相关损失。例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就医的医院以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范围等都有比较多的限制,对有关费用需要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因此,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本条规定了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法律修改删除了原来只能向从业人员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主要考虑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有可能是本单位,也有可能是其他单位,受到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向责任主体进一步提出赔偿要求。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考生带来的“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五十三条)”,如有最新安全评价师考试通知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发布,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同时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和安评师精华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和右侧资料免费下载即可获取。更多安全评价师考试信息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
最新资讯
- 2024年安全评价师考试资料2024-01-19
- 2022安全评价师:安全现状评价多久做一次?2022-04-12
- 安全评价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要求理解2022-04-12
- 安全评价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具体要求2022-04-12
- 安评师|安全热点新闻分享:云南开展安全生产大督查2022-04-12
- 安评师|安全热点新闻分享:安徽组织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试点企业开展应急能力测试演练2022-04-12
- 安评师|安全热点新闻分享:安徽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2022-04-12
- 安评师|安全热点新闻分享:贵州进一步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22-04-12
- 2022安全评价师:安全现状评价几年一次?2022-04-11
- 安全评价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部署要求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