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七十七条)
序言: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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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深入解读
条文内容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一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地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当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基础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8条明确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与环境危害,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作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一般可以分为五个步骤,即组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和预案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对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应当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应急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组织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责作了规定。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国务院2013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9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考虑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面的绝对优势,以及在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培训演练方面的便利条件,本法将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法的上述立法精神也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得以体现,该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加社会应急救援;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本条第2款为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加内容,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区位、建筑结构、危险源等情况更为熟悉,要求其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纳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由于生产经营单位聚集,人员、物资密集,事故隐患较多等原因,一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区域。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也要求,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因此,本次修正对上述重点区域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现实中上述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通常并非基层政府组织,没有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相关的行政权力,因此更多承担协助工作,或者按照有关政府的授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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