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八十三条)
序言: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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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深入解读
条文内容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外,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应尽早展开。本条主要涉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部门的整改督查责任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旨在规范调查处理流程,明确调查报告落实要求,并增加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规定,从而确保事故的调查处理真正落到实处。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本条第1款对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和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作了规定。目前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无论是哪一级的政府和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要遵循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1. 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2011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提出,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査处理每一起事故,这一原则是从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且多次被写入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对事故调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而言,事故调査基本原则应作如下理解:
科学严谨是指事故调查要尊重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采取科学的方法,认真、细致、全面地获取、分析事故调查收集的每份证据、材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事故调查组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努力做到客观、公正;要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依法依规是指事故调查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必要的程序,保证调查程序的公正和调查结果的公正。目前,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事故调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査主体、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的认定,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对于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分析,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做到于法(规)有据。
实事求是是指要根据客观存在的情况和证据,研究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事实,寻求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事故调查中,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故事实,不得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注重实效是指事故调查中既要对事实进行充分、准确的还原,也要注重调查的效率,还要在调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教训,对今后的类似事故起到警示的作用。
2.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分清责任,出具处理意见的基础。查清事故原因,重在及时、准确。所谓及时,就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查出事故原因。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所谓准确,是指应当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是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这是指要查明事故的类型和具体责任的承担。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故纯属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则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确定其责任。
三是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应急处置工作,但是应急处置采取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需要进行评估。2019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四是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发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漏洞,从事故中总结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最根本目的。
五是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次修正时,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事故责任者”修改为“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就是对事故责任认定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包括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对于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预防事故的水平和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3、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
本条第1款还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报告上签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涉及当事方的切身利益,也涉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很有必要。
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直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实践中,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公布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可以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可以是其中的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时,对于依法应保密的内容,不向社会公布。这里所说的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既包括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也包括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企业商业秘密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不能以事故调查报告中某一部分需要保密为由,不予公布,而是应当对事故调査报告的保密部分作出适当处理后,依法予以公布。
4、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
考虑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早在2002年制定安全生产法之前,国务院已于1989年3月29日公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于1991年2月2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根据本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中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于2007年3月28日在第17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条例共6章46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后、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工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5、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的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这是此次修改法律新增加的内容。如前所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根本目的绝不仅仅是发现某人的问题和责任给予惩治,更是要查明原因,发现漏洞,分清责任,使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一方面,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自然是落实整改措施的主体。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反思,汲取教训,查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吸取事故教训。对于事故调查组在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全面地予以落实。另一方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本法第10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体制,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对各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所谓监督检查,主要是指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反映、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督促其落实;经督促仍然不落实的,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6、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本条第3款是本次法律修正新增加的内容,针对实践中一些地区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对所提出的整改措施监督不力,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城同类事故反复发生,旨在进一步强化本条第2款规定的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的内容是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施实情况。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通过建立强制性的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地督促相关的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避免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久拖未决,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处在危险当中,甚至导致相同或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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