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点击免费获取完整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运用前或者投入运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运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运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觉异样状况的,应当刚好处理。
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运用单位应当根据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根据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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