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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八十五条)

更新时间:2022-03-22 17:11: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0收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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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环球网校安评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八十五条)”,感兴趣的小伙伴不要错过,更多干货分享,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

序言: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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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深入解读

条文内容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严格执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可以教育有关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观念。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法可依,除本法有关规定外,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在事故调查阶段,根据事故等级由国务院或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处理阶段,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及时作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无论是发生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还是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事故调查进行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涉。否则,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在事故调查环节,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在事故调查组组成过程中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的过程,包括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等;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等。在事故处理环节,则主要表现为拒不服从有关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阻挠和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公正、独立、顺利地进行。但前提是事故调查是依法进行的。如果事故调查组及其人员不依法调查处理,比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不合法,事故调查的程序不合法,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借事故调查之名,超出调查职权范围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刁难甚至提出非法要求等,受调查的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并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予以纠正。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考生带来的“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八十五条)”,如有最新安全评价师考试通知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发布,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同时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和安评师精华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和右侧资料免费下载即可获取。更多安全评价师考试信息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

分享到: 编辑: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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