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税师:劳动者签字放弃社保,就真的能不缴社保吗?
最近一些小伙伴反映,用人单位在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以“打包”的形式随合同一起交给他们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真的是劳动者“自愿”吗?签了承诺书就真的可以不用缴纳社保了吗?
一、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因此,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费承诺书,或是企业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企业和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和理由。
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员工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员工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单位仍需补缴社保,但不必承担经济赔偿。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并且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员工养老损失,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但是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法院审判实践不相适应。 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
出现“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一般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降低用人成本,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在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上签字;二是部分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还不够强,认为短期内看不到社保的作用,不如现在实际到手的工资高一点更实用。
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放弃缴纳社保弊大于利。这首先会导致劳动者在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在患病时医疗报销方面受到影响,面对失业、工伤时,也无法获得社保待遇;其次,社保还跟许多社会福利或政策挂钩,如购房、子女入学、落户等,不缴纳社保会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所以劳动者切勿放弃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通过协议放弃缴纳社保。无论劳动者是否基于自愿,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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