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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八十八条)

更新时间:2022-03-25 19:42: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9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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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违反规定指定购买产品或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环球网校安评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八十八条)”。更多安全评价师干货分享,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

序言: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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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深入解读

条文内容

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违反规定指定购买产品或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不得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且不得收取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费用

对有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依法进行安全审查、验收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力,同时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其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不得滥用职权,更不得以权谋私。本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实践中有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验收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要求企业使用其推荐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违法行为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利,损害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还可能会滋生腐败。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因此,对相关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进行指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性保护,即便并不谋求个人或单位的利益,仍然有违市场经济的精神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对于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符合审批、验收的条件,如果只是因为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没有缴纳“审査费”“验收费”等费用或者没有购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而不予审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还应责令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具体给予哪种处分,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审查、验收中多次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的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审查、验收中多次收取费用,且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恶劣等。这里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这里所说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考生带来的“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八十八条)”,如有最新安全评价师考试通知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发布,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同时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和安评师精华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和右侧资料免费下载即可获取。更多安全评价师考试信息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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