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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九十二条)

更新时间:2022-03-28 19:54:5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1收藏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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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本条是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的规定。环球网校安评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九十二条)”。更多安全评价师干货分享,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

序言: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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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深入解读

条文内容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相关人员行政罚款的规定

本条在本次修改时对相关处罚的比例作了较大调整,总体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违法成本,促使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有两个条件、一是其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主要负责人的收入确定处罚标准。本次法律修正,针对本条规定的各档行政罚款、均在原有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而言:发生一般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行政罚款采取比例罚的主要考虑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罚款采取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准的比例罚,是行政处罚“罚过相当”原则的重要体现。现实中,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经济效益各不相同,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经济效益也差异巨大。如果不是规定比例罚款,而是规定绝对的罚款数额,容易造成部分责任人行政处罚负担过重,而另一部分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则负担过轻,无论是过重还是过轻,都不利于“以罚促责”,调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职责。通过与个人的直接经济利益挂钩,随个人上一年年收入按比例浮动,能够更好地兼顾对不同规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情况,起到罚过相当、宽严相济的效果。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考生带来的“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九十二条)”,如有最新安全评价师考试通知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发布,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同时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和安评师精华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和右侧资料免费下载即可获取。更多安全评价师考试信息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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