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与申报工作安排通知
各市住建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工程职称评审陆续开始,为了让考生及时获知评审信息,可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提醒2023年工程职称评审时间通知。
一、申报对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工程系列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评审标准条件的,均可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中,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我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层级及专业
凡符合评审标准条件的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还可申报副高级及以下层级的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建筑学、结构工程、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建筑施工、道路桥隧、设备安装、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建筑机械、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建设环境、工程概预算、城市管理、建设安全、建设消防、建设管理等25个专业。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集中公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业内专家综合评审等程序。
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也要履行单位内部评议、集中公示、推荐等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直接申报。
四、评审标准条件
2023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56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四唯”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贡献,重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专利业绩成果必须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密切相关且在专业实际工程中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切实解决实际工程中难题,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否则,所提供的辅助性专利业绩成果视为无效。
五、评审方法
工程系列建设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综合评价模式,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模式,具体包括:
(一)资格初审。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申报单位推荐上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组织资格初审工作,认真审查核验申报材料,特别是学历学位、业绩成果等,履行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等程序。未经资格初审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报卷截止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业内专家对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复核,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三)例会评审。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成立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组,采取专家组阅卷,量化赋分,答辩评价量分(不含初、中级),初步确定专业组通过人员名单,然后统一提交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例会公开晾晒参评人员业绩成果,经专家组集体研判,最终确定各专业各层级通过评审人员名单。例会期间,邀请省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有关人员全程跟踪指导,接受其监督。
(四)公示。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制发文件和证书。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不影响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过人员名单文件,制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六、评审工作安排
(一)报卷时间
7月20日:上午,鞍山市;下午,丹东市、葫芦岛市;
7月21日:上午,抚顺市;下午,阜新市、朝阳市;
7月24日:上午,本溪市、铁岭市;下午,锦州市、营口市;
7月25日:上午,沈阳市;下午,盘锦市;
7月26日:上午,大连市;下午,辽阳市;
7月27-28日:省直有关单位及其他人员。
各市、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卷,报卷前需电话提前预约确认,不受理个人报卷。预约电话:赫老师13998218215。
(二)报卷地点
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38号)后楼3楼。
(三)答辩时间地点
评审委员会例会时间拟定于10月中旬,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须参加答辩,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具体要求:
1.主卷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
(2)相关资历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核情况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信网查验、打印查询结果,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信网无法准确查询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核情况材料,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由职业者按照申报程序,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个人审查情况的材料,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所获得的业务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获奖项目业绩原始材料、所完成工程项目原始材料等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申报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须提供能够证明申报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申报人姓名处应作明显标记。申报人应选择3-5个规模较大、级别较高、最能代表个人水平的项目进行填报。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工程图纸等较厚、较大材料,选择主要部分缩印装订入卷。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复印件(含论文检索查询信息),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本人论文内容以及论 文信息检索证明(该证明需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20至2022年,每年1份)、国家机关分流人员人事和工资调转手续、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主卷装订材料为A4规格,350页以内。申报人员要认真选择主卷装订材料,确保体现业绩成果的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凡未装入主卷的材料,视为无效。
2.主卷材料袋内需装入以下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一式三份,贴照片,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写在首页右上方;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25个评审专业名称一致;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4)《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务必填写申报人联系电话;
(5)申报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1张,贴在评定表首页左上方(制作职称证书用)。
3.副卷材料
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工作业绩等原始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二)压实申报材料审查责任
各市、省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填表说明,认真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
各单位在上报申报材料时应当统一填写本市或本单位《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并附电子版。对未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有效业绩成果。申报人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等,须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申报人员提交业绩成果证书(含专利、实用新型证书等)时,应同时提交该成果相应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原件。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业绩成果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二)实行论文检索制度。申报人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
(三)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人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留存。申报人应准确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下载请查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rst.ln.gov.cn/rst/xz),分别由本人、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附件:
1.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https://zjt.ln.gov.cn/zjt/tfwj/lzj/2023050815312743599/index.shtml
2.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https://zjt.ln.gov.cn/zjt/tfwj/lzj/2023050815312743599/index.shtml
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024-2344862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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