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工程师职称评审通知
6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配套措施,根据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梳理职称改革工作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第一时间组建专班,并协同海淀、丰台等区共赴长三角、珠三角等兄弟单位考察学习,还深入本市行业龙头企业、专业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开展调研,先后组织20余场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的研讨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主题教育成果,针对发现的问题出台有力整改举措,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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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本市特色、重点产业链设立职称评审专业
《通知》明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立新的职称评审专业。同时围绕本市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职称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在职称评价方面,本市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导向,修订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促进与当前新兴职业标准相衔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同时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特点,探索建立能够识别有天赋、有潜力人才的评价标准。
对于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在评价标准中也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各职称系列均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贡献、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代表作成果,进一步完善可量化的“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进一步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下放职称评审权
《通知》明确,本市围绕区域优势产业,向各区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围绕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向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和基础科研投入大的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专业人才密集和创新能力强的事业单位,稳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鼓励科研机构开展自主评聘,支持围绕科学中心、创新高地建设的科研机构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进一步扩大教育教学单位用人自主权,向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下放高级及以下职称评聘权,有效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同时,积极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考核及绩效分配等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在职称评审服务方面,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共享等技术手段完善职称评审系统,优化职称评审全流程体验,建立本市专业技术人才个人业绩档案库,加快构建集职称申报、受理、审核、缴费、评审、公示、发证、验证等一体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探索线上评审答辩,全面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提供查验下载等服务,逐步实现职称评审全程网办。
区以下教育、卫生领域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为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在区以下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评定职称时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
对教龄满30年且中级职称取得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岗位的教师,评定高级职称时,加大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学生家长及同行评价等方面的权重。
对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30年且中级职称取得满10年,仍在诊疗一线岗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定高级职称时,加大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基层服务水平、群众认可度等方面的权重。
“定向评价”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本区内有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并向乡村学校、特教学校、乡镇卫生院倾斜。
对首都急需紧缺人才可“一人一策”评高级职称
结合《通知》,本市还配套出台了《北京市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作为本市现行职称评价体系的有益补充。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不拘一格“评”人才。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职称申报时,实行“3+1”举荐制。申报人须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及1名相关工作负责人举荐。经考核认定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可以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根据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水平,正高级破格聘用在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破格聘用在五、六级专业技术岗位,有效促进评用结合。
本市还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抄袭、剽窃、不当署名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及岗位晋升资格。另外,对申报人和评审专家的违纪违规行为还将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次记录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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