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08年心理咨询师考试报名通知
考试时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均为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具体见附件。
报名要求: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中心组织报名,考生报名时须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表》,审查合格后报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审核后汇总本地区考生报名情况,根据统考职业级别,分别上报。
参加全国(省)统考的,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人数汇总表》、使用“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职业资格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日常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报名数据》后,以书面报表(盖章有效)和电子邮件报省鉴定中心。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鉴定中心。报名截止日期为考前40天,考生信息必须正确和完整,考试结束后将不作修改。
各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8年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8年我省将开展秘书、营销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公关员,公共营养师等17个职业的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考试时间为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具体职业等级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地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通知(劳社鉴发[2006]6号)中的相关要求,选择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考点,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统一考点、集中管理。各市在3月1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汇总上报部中心并向社会公布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
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教材、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执行。
统考职业的统一鉴定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鉴定工作的宣传发动、资格复审、报名汇总、试卷分发、派遣巡考人员、阅卷评分、综合评审、成绩统计报送、证书办理、证书查询等工作。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市统一鉴定的宣传发动、报名组织、资格审查、报名录入、考务管理、综合评审实施等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具体内容可登录省鉴定中心网站查询。
(二)报名要求
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中心组织报名,考生报名时须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表》,审查合格后报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审核后汇总本地区考生报名情况,根据统考职业级别,分别上报。
参加全国(省)统考的,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人数汇总表》、使用“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职业资格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日常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报名数据》后,以书面报表(盖章有效)和电子邮件报省鉴定中心。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鉴定中心。报名截止日期为考前40天,考生信息必须正确和完整,考试结束后将不作修改。
(三)考场安排
全国(省)统考实行统一考点、集中管理。各市于考前15天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考场安排汇总表》报省鉴定中心。考场必须使用标准教室,每个考场安排人数为24人或30人,考生座位按隔座和单人单桌方式编排,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职责应张贴公布于考点。
(四)试卷传送
各市鉴定中心考前2天到省鉴定中心领取试卷或省鉴定中心安排直接送达,各市在考前当天将试卷送达考点。考试结束后3天内,各市鉴定中心将试卷、答题卡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缺考人员花名册》送达省鉴定中心。各市鉴定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传送须知》操作。
(五)补考安排
单科合格成绩可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随年度统一鉴定进行。补考报名时须提供原准考证,并填报《补考人员鉴定花名册》。涉外秘书理论、技能合格者,按部要求,在一年内不参加英语补考人员可提出申领普通秘书资格证书,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办理。
(六)证书办理
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人员证书由省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各市在考试结束后将考生的2寸照片1张按要求粘贴后,随试卷报送省鉴定中心。
各职业的鉴定方式具体参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式》和《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式》(详见附件),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二级以上须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需于考前20天提交论文,各市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推荐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并填写老师名单,经省鉴定中心审定后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安排时间实施综合评审。省属报名点的综合评审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管理。
(一)全国(省)统一鉴定考试收费按浙价费[2002]230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在收取的费用中,各市鉴定中心按50元/人上交省鉴定中心(以报名人数为准);省属单位按学生70元/人、社会考生120元/人上交省鉴定中心。费用主要用于考试报名、试卷、保密、试卷传递、准考证制作、阅卷评分、登分、考场租用、证书办理等支出。补考收费减半。
(二)运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进行鉴定的职业除上述鉴定费用外,技术服务费按实发生。其中广告设计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等3个职业,省鉴定中心按照《考试服务协议》代为收取技术服务费用20元/人;网络编辑员、电子商务师等2个职业的技术服务费由参加鉴定单位直接支付至有关部门。
(三)综合评审费用按谁发生谁收取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核算收取。
(四)为规范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收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于统考工作,省鉴定中心将向省财政厅申领非税收入定额票据。省鉴定中心统一收取鉴定费用后,按照上述标准留存相关费用,其余部分以职业技能鉴定费形式转账至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开据票据。需要使用省鉴定中心定额票据的单位可根据预计报名情况,填写《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收费票据申领表》(见附件6)于考前60天向省鉴定中心申请领用,并于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到省鉴定中心进行票据核销。各单位需按照省鉴定中心要求对定额票据实行专人使用与管理。
(五)各市鉴定中心、省属单位请在报名结束后,按确定的报名人数将鉴定费用汇至省财政厅指定专户(账户名: 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2021729955020702;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
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要加强鉴定质量督导,严肃考风考纪,纠查违纪行为,确保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全国(省)统一鉴定理论知识及若干科目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须填涂答题卡,填涂要求详见《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答题卡填写须知》,请各单位务必通知考生作好准备。
(二)全国统一鉴定部分职业须播放录像、磁带或上机考试,请各单位做好设备调试工作,以确保全国统一鉴定正常进行。
(四)统一鉴定所需教材、考试指南等资料可向省鉴定中心订购,详见《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资料征订单》。
(五)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各类表格请在省鉴定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其他情况可查阅中心网站。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45号 邮编:310007
考务工作联系人:葛陆媛、蔡欢睿
联系电话:0571-85213805、85214338(传真)
电子邮箱:gly@zjosta.org.cn
收费工作联系人:卜肖杭、蒋艳
联系电话:0571-85213802(含传真)
电子邮箱:bxh@zjosta.org.cn
教材订购联系人:王伯婴、金倩
联系电话:0571-85117626(含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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