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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5年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公告

更新时间:2015-03-30 09:21:34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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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报名:2015年上半年各地心理咨询师考试报名专题

山西省2015年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公告

晋职鉴字[2015]7号

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2015年继续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物流师、企业培训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网络编辑员、营销师、秘书、物业管理员、公共营养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育婴师、创业咨询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市场管理员等20个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其中,网络编辑员、秘书、营销师、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物业管理员、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组织。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育婴员、市场管理员等职业继续开展试验性统一鉴定。

  二、考试日期

  (一)在全省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

  (二)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参加2014年秘书二级和网络编辑员二级两个职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5月16日进行。

  三、考试须知

  (一)各报名机构须严格按照批准报名的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2)开展报名工作,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职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同底版红底免冠一寸、二寸相片各一张。

  (二)各报名机构须准确录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级别、考试类型、考试类别、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考生来源、原级别证书等报名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空栏默认为太原市,太原市以外的考生应详细至县级行政区划,如“太谷县或长治市城区”)。 不得以报名机构名称替代考生实际所在单位。

  (三)上报报名数据时须同时上传与考生一寸相片相同底版的电子相片,要求图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一旦上报不再受理更改。上报考生报名数据时须同时报送《申报职业汇总表》,要求选择“二维”中的“上报数据机构”和“考试类型”项目。

  (四)各职业鉴定方式见《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上半年于5月6日前、下半年于11月11日前)提交论文,逾期不予受理。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老师委员会中抽选老师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五)各报名机构应于考前告知考生《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见附件4、5、6)。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填涂信息错误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六)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

  四、论文要求

  (一)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否则答辩成绩无效。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三)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四)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4份(论文撰写格式见附件7)。

  (五)论文一律装入文件袋贴封。文件袋封面和论文封面统一采用省中心指定格式(论文提交封面格式见附件8)。

  (六)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中每位评委的评定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答辩成绩=论文内容成绩×40%+论文答辩成绩×60%。

  五、其它事项

  (一)各报名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3]260号)(见附件9)和《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239号)(见附件10)。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按报名人数于考前两周向省中心缴纳鉴定费。

  (二)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三)报名机构应在省中心公布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由报名机构统一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1)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于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中心复核,并负责将省中心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四)上半年报名截止时间:4月8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9日至14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6日至15日

  下半年报名截止时间:10月9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10月10日至15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11月 11日至20日

  (五)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0351-4728726

  考试值班电话:0351-2396881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统考报名组织工作。

  附件:

  1.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doc

  2.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表.doc

  3.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doc

  4.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doc

  5.准考证注意事项.doc

  6.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doc

  7.论文撰写格式.doc

  8.论文提交封面格式.doc

  9.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260号).doc

  10.10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3]239号).doc

  11.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doc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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