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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6-06-29 09:49: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9收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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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5月1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关于考试专家委员会审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制度决议的通知》(银协发〔2016〕63号),考试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摘要】2016年5月1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关于考试老师委员会审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制度决议的通知》(银协发〔2016〕63号),考试老师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制度。《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是办理资格证书年检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条 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获得

  第四条 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纸质版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加注页发放给考生;

  (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

  (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考生登录系统填写证书邮寄等相关信息,等候证书发放。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职业素质:

  (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

  (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七条 资格证书自批准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考试办公室申请年检,具体年检事宜,详见《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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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5月1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关于考试老师委员会审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制度决议的通知》(银协发〔2016〕63号),考试老师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制度。《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是办理资格证书年检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第八条 办理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未申请周期延长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证书登记状态将显示为“未年检”,如需恢复正常状态,须补齐所有年检程序。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登记

  第十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取消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考试办公室取消并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十五条 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考试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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