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十五章讲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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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198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从“大一统”地兼有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转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十项职能。
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
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正,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货币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这是由于两者的监管侧重点各有不同,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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