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经济施工》基础考点:设计业务招标投标
第三节 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包发包及签订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
一、设计招投标及承发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0 年 10 月 18 日发布实施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该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的精神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凡符合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其中,与建筑师相关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招标方式选择
( 1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五条)
( 2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三条)
( 3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 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条)
(二)关于招标行政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巧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巧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知应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条)
(三)招标实施注意事项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 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 45 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 30 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 20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四)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评标与完标
(五)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老师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 / 3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老师库。(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 无投标人公章的;
◆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 2~ 3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 1~ 2中标候选方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六)完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二、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分别涉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 》 和相应合同标准文本内有关的内容。其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对设计合同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因在前面章节已作阐述,就不再进一步解释。
( 1 ) 《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中有关设计合同管理的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对照使用国家制定的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 和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2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形式的“设计合同文本”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 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 甲方的义务: ① 向设计单位提供必需资料的内容及期限; ② 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③ 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④ 在设计人员进人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⑤ 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 乙方的义务: ① 各阶段设计文件提交的期限; ② 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③ 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① 设计文件修改的期限与费用要求; ② 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③ 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费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 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包括各阶段设计文件提交的期限与取费的标准。奖励与违约责任。
◆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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