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系数提高了,我们该如何执行?
--由新标准引起的一点思考
作者声明:以下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和机构。
一 问题由来:
近期业界正在热议的《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新标准,其中最引入注目的是荷载分项系数的调整。如标准8.2.10 所示:
问题1: 那么为什么要提高呢?
通俗点说就是: 国家经济水平高了,人们有权利选择具有较高投入的结构可靠度从而降低所承担的风险。
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下解读,也许就明白为何这次对荷载分项系数做了适当提高:
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将对结构 可靠度的要求分解到各种分项系数设计取值中,作用(包括永久作用、可变作用 等)分项系数取值越高,相应的结构可靠度设置水平也就越高,但从概率的观点 看,一个结构可靠与否是随机事件,无论其可靠度水平有多高,都不能做到 100% 安全可靠,总会有一定的失效概率存在,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由于结构失效带来的风险(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等),人们只能做到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一般来说,可靠度设置水平越高风险水平就越低,相应的一次投资的经济代价也越高;相反,可靠度设置水平越低风险水平就越高,而相应的一次投资的经济代价则越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对结构可靠度的投入受到经济水平的制约,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人们不得不承受较高的风险;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条件下,人们更多会选择具有较高投入的结构可靠度从而降低所承担的风险。本次修订将永久作用分项系数g G由1.2 调整为1.3、可变作用分项系数g Q 由1.4 调整为1.5,同时相应调整预应力作用的分项系数gP,由1.2 调整为1.3,为我国房屋建筑结构与国际主流规范可靠度设置水平的一致性奠定了基础。
问题2 我们国家标准调整前后的恒载、活载分项系数与国际上一些标准有何区别呢?
1 中国标准
1)原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
注意:原标准要求以恒载起控制作用时恒载分项系数应取1.35
2) 新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注意:本次新标准取消了以恒载起控制作用时恒载分项系数取1.35的规定
2 美国相关标准
ACI2002、AISC2003中的荷载组合
1 1.4D (恒载)
2 1.2D(恒载)+1.6L(活载)
。。。。。。。。。。。。。。
可见看出仅考虑恒载D时,其分项系数取1.4;当考虑恒载与活载组合时,恒载分项系数取1.2,活载分项系数取1.6。
注:美国各州的标准不完全一样,但大的原则问题是一致的。
3 欧洲标准
欧标DD ENV 1992-1-1:1992 Eurocoe 2:基本荷载组合采用下式:
4 印度标准
IS 800:2007 用于强度极限状态设计荷载组合
对于只有恒+活组合:
DL+LL
式中:DL-恒载;LL-活载。
对于恒载分项系数取1.5;对于活载分项系数,对于主活载取1.5,对于从活载取1.05。
以下列举一些其它国家的相关分项系数,供各位参考一下:
以上资料部分内容来源于《一带一路土木人》及作者2009年出版发行的《建筑结构设计常遇问题及对策》一书,说明:此数据是基于2009年以前的资料,也许各国后期是否有所调整;
二 、新标准执行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2018第26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8-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1日
说明:据说目前在官方网站没有看见这个公告,但在官网上看见2018年10~11月发布的标准目录里有,不明觉厉哈
GB50068-201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2018/11/12019/4/1
每次遇到规范修订调整,大家都非常关注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是如何把握这个时间节点的问题,估计又会是一场乱象:
比如:第五代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发布后,执行日期是2016.6.1日;各地出现一片热闹景象;
(1 )有的地方(如山东、甘肃、江苏、湖北、浙江等)是以送审施工图为时间节点;
(2) 有的地方(如江西等)以拿施工许可证为时间节点;
(3)有的地方(如湖南等)以完成初步设计为时间节点;
(4)有的地方(如云南等)以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或者依据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文件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时间为准),
(5)有的地 方(河北等)以签订设计合同日期为时间节点;
(6)更多的地方是以审图单位的理解执行
建议各地应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13】111号规定执行
截图中的 13 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特别说明:目前我们国家标准更新及废弃速度那是相当的快,如有更新标准要求则应以最新规定为准则;
三、荷载分析系数调整了,为何结构可靠指标并没有发生变化?
4.3.8 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
说明:
1、表 4.3.8 中规定的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是以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时延性破坏的b 值3.2 作为基准,其他情况下相应增减0.5。可靠指标b 与失效概率运算值p f 的关系见下表:
表4.3.8 中延性破坏是指结构构件在破坏前有明显的变形或其他预兆;脆性破坏是指结构构件在破坏前无明显的变形或其他预兆。表4.3.8 中作为基准的b 值,是根据对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校准所得的结果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表中规定的b 值是房屋建筑各种材料结构设计规范应采用的最低值。表4.3.8 中规定的b 值是对结构构件而言的。对于其他部分如连结等,设计时采用的b 值,应由各种材料的结构设计规范另作规定。目前由于统计资料不够完备以及结构可靠度分析中引入了近似假定,因此所得的失效概率p f 及相应的b 尚非实际值。这些值是一种与结构构件实际失效概
率有一定联系的运算值,主要用于对各类结构构件可靠度作相对的度量。
2 作者认为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次荷载分项系数的调整肯定会增加结构构件的可靠性,但由于提高的幅度还不足以影响到可靠性指标的数值变化(量变不足以引起质变)。
四、新标准强条有哪些?如何理解?
新标准强制性条文依然保持2条,但具体说法发生了变化
3.2.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强条)
3.2.2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非强条)表3.2.2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说明:
1 这个注:新增要求,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二级;丁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三级。
2、同一建筑结构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3.3.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强条)
3.3.3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3.3.3采用。(非强条)
说明: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耐久年限、寿命等。
五 、新标准总则的新亮点
1、总则
原《标准》总则1.0.1~1.0.11共计11条,其中2条是强制性条文;
新《标准》总则1.0.1~1.0.5共计5条,均为非强条(注意强条依然有,只是移到3 基本规定里)
1.0.1 为统一各种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 法,使结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 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原1.0.1 为统一各种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 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应、确 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由这个变化可以看出,当前国家更关注设计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0.2 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适用于结 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设计;适用于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原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
可以看出新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全面广泛。
1.0.3 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 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建筑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 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
此条是新增加条款:我国在建筑结构设计领域积极推广并已得到广泛采用的是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排斥其他有效的结构设计方法,采用什么样的结构设计方法,应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需要以大量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当不具备这一条件时,建筑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通过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继续按传统模式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
1.0.4 制定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和各种材料的结构设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应 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准则,并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原1.0.3 制定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以及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设计规范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等规范宜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原则。
特别说明:以上观点仅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另外引用的一些资料均来源于本标准“送审稿”,如遇正式稿矛盾,则应以正式发布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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