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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倾覆事故!项目经理、总监均被立案调查!

更新时间:2019-01-24 11:23:2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9收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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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月2日,平谷区发生一起塔吊倾覆事故,造成1名塔吊司机死亡。12月27日,市住建委发布查处情况通报。
一、撤换、立案调查

项目经理王保辉,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其立案调查,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撤换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崔丙山,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其立案调查,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撤换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责成撤换。

二、事故原因:

1)吊运钢筋超过额定载荷。

2)信号工违章指挥塔吊,吊装超载作业;塔吊司机违反“十不吊”原则斜拉斜拽,在被吊钢筋未离开地面时就操作塔吊大臂进行回转动作,致使塔吊大臂受侧向力。

3)2名工人不具备司索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4)未按照规定对起重机信号工和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租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塔吊力矩限制器失效。

三、处罚处理:

1机械租赁公司

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无星级6个月,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选择该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该公司目前在我市有16台正在使用的塔吊,组织全面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从重对租赁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总包单位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90日,同时将事故情况函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同时对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北京市质监站对其实施6个月差别化监管,提高对该企业安全检查频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3劳务分包单位

北京恒兴顺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未如实报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监理单位

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暂停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日。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建设单位

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责成该企业撤换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

通报原文:

关于平谷区“12·2”塔吊倾覆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京建发〔2018〕58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2日,平谷区发生一起塔吊倾覆事故,造成1名塔吊司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警示教育各有关单位,现将该起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事故的工程名称为平谷区金海湖乡韩庄村E-003-02、E-004-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A-11#~A-36#住宅楼、A-38#配套设备及2#车库等28项)。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北京恒兴顺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为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程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2018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2019年年底竣工,目前正在基础施工阶段。

二、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2日上午6时左右,北京恒兴顺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工工长谷朋成安排信号工崔永占(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书编号京A032015001032)、司索工林占起、胡士乐进行钢筋运输和钢筋吊装作业。塔吊司机张帆(死者,男,55岁,四川人,塔式起重机司机证书编号浙C0412013000112)操作位于基坑西南角的7#塔吊(塔吊型号为QTZ160F,设备登记编号京FS-T39201),配合钢筋吊装作业,这2名工人均未取得司索工作业资格。劳务工人使用平板车,将钢筋从基坑东北角钢筋加工区运到基坑西南角。10时25分左右,当进行第二车第一吊钢筋吊装作业过程中,塔吊大臂折断,塔身向平衡臂方向(向北)倾倒,塔身从距离基础底部6.5米高的位置折断(事故发生前,基坑进水最高位置距离基坑底部5.7米),塔吊司机从45米高驾驶室内坠落至基坑底部死亡。

12月3日上午6时左右(事故发生次日),北京恒兴顺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工工长谷朋成,安排1名钢筋工和1名壮工将发生事故的部分被吊钢筋移走,未如实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吊运钢筋超过额定载荷。实际吊运钢筋的重量超过该型号(QTZ160F)塔吊使用说明书中该位置额定起重量。

(二)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信号工崔永占对塔吊限载重量和被吊钢筋重量不清,违章指挥塔吊吊装超载作业;塔吊司机违反“十不吊”原则斜拉斜拽,在被吊钢筋未离开地面时就操作塔吊大臂进行回转动作,致使塔吊大臂受侧向力。

(三)工人林占起、胡士乐不具备司索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从事起吊物体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

塔吊租赁单位、劳务单位、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起重机信号工和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租赁单位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每月对塔吊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塔吊力矩限制器失效。

(五)总承包单位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督促租赁单位每月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未审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评价资料,未审核和查验从事司索作业的司索工林占起、胡士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钢筋吊装超载的违章行为。

(六)监理单位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审核和查验从事司索作业的司索工林占起、胡士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钢筋吊装超载作业的情况;未监督租赁单位每月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七)建设单位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

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一)北京恒兴顺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的规定;未对起重机信号工和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如实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恒兴顺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每月对塔吊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塔吊力矩限制器失效、未对信号工和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依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无星级6个月,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选择该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6个月后,依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由2星级降为1星级。

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每月对塔吊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塔吊力矩限制器失效,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目前在我市有16台正在使用的塔吊,由塔吊所在地的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全面排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从重对租赁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三)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的规定;未对起重机信号工和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对施工现场保护不力,发生移走部分被吊钢筋的情况。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90日,同时将事故情况函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塔式起重机吊装超载作业等安全隐患,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10条的规定,涉嫌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6个月差别化监管,提高对该企业安全检查频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四)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审核和查验司索工林占起和胡士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在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暂停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日。

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审核和查验司索工林占起和胡士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设单位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对其全市通报批评,责成该企业撤换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记2分,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项目经理王保辉,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该项目存在“未对起重机信号工和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租赁单位每月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未审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评价资料、未审核和查验司索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等违规问题,王保辉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一级注册建造师王保辉立案调查,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换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崔丙山,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对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该项目监理部未审核和查验司索工林占起、胡士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涉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第5.1.2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崔丙山立案调查,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换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八)钢筋工工长谷朋成,安排1名钢筋工和1名壮工将事故被吊钢筋移走,未如实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平谷区事故调查组处理。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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