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09年一、二级建筑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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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8]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09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试科目
(一)首次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已参加过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续考人员,按照自愿选择考试科目的原则,在下列考试内容中选择参考科目: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2.《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3.《建筑设计》;4.《建筑结构》;5.《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6.《建筑材料与构造》;7.《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8.《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9.《场地设计(作图题)》。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部分科目考试的续考人员(指原免考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在下列考试内容中选择参考科目:1.《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2.《建筑结构》;3.《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4.《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5.《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三)首次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已参加过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续考人员, 按照自愿选择考试科目的原则,在下列考试内容中选择参考科目:1.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2. 《建筑结构与设备》;3.《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4.《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四)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5年调整为8年。2004年以后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2003年及其以前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科目成绩无效,也不再作为合格科目参加2009年度考试成绩滚动累计。
(五)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4年。2007年以后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2006年及其以前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科目成绩无效,也不再作为合格科目参加2009年度考试成绩滚动累计。
二、考试时间及题型
2009年度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日期为2009年5月9日、10日、11日、12日,考期4天。2009年度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日期为2009年5月9日、10日,考期2天。2009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一。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等考试科目为单选题;《建筑技术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场地设计》、《场地与建筑设计》、《建筑构造与详图》等考试科目为作图题。
三、申报范围
2009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报范围为:㈠在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中(含中央各部委驻辽宁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符合考试申报条件者; ㈡已参加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续考人员;㈢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及人事部《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精神,凡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首考申报条件
(一)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专业学历、最迟毕业年限与最少职业实践时间的人员,可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二)不具备附件二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15年以上,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分类型标准三级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三)职业实践要求: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首次申报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核。
(四)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专业学历、最迟毕业年限与最少职业实践时间的人员,可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五)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相近专业)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及其以上者,可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六)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具备附件三所规定学历或不具备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相近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满13年以上,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分类标准四级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1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须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考试申请,并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需成立由单位行政领导及人事部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推荐小组,在个人申报基础上,负责审查并推荐本单位应考人员,并签署推荐意见,出具应考人员职业道德证明。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各勘察设计单位(含中央各部委驻辽宁勘察设计单位)所推荐的申报人的报考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审核全省(含中央各部委驻辽宁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参加考试人员的报考资格。合格者经辽宁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准予考试,并由辽宁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签发准考证。同时,将应考人员名单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六、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一份,首考者填写);
(二)学历、学位及职称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首考者提供原件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返回应考者本人);
(三)职业道德证明(原件一式一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由参考者所在单位出具);
(四)学习、进修、培训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用纸必须为A4规格,首考者提供);
(五)有关承担设计项目和主要业绩成果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首考者填写);
(六)一寸近期免冠同版彩色照片1张(不含各种表格内照片)、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一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所有应考人员提供);
(七)《2009年度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四,一式一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所有一级应考人员填写);
(八)《2009年度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五,一式一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所有二级应考人员填写);
(九)《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原件,所有一级首考人员提供,具体要求见辽注建发[2000]6号文件);
(十)《2009年度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一览表》(见附件七,一式二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EXCEL格式文件);
(十一)《2009年度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一览表》(见附件八,一式二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EXCEL格式文件)。
七、申报时间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申报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本市各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个人申报与逾期申报一律不予受理。
(三)大连市2009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3月24日,报名地点:大连仲夏花园酒店3号会议楼(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22号,宾馆联系电话:0411-82492222)。
八、其它
(一)2009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考务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提高对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把关,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客观性。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一经查实,将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为使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附件六《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的有关要求印发给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
(三) 凡2009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应考人员的申报单位与以前申报考试的所在单位不同时,应提供工作调转证明,否则不予获准参加考试。应考人员的申报单位更名或合并时应提供本单位有效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
(四)凡在外省(直辖市)已参加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在我省申报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必须由原外省(直辖市)考试组织单位提供考试成绩单科合格证明原件及考试电子文档。
(五)2009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及考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文件执行。
(六)2009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文件执行。
(七)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梁青,联系电话及传真:024-2397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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