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12年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有关问题通知
河南省勘察设计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2012年度6月30日到期注册人员延续注册暨办理2012年度全省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注工〔2012〕1号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业已结束,2011年度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即将办理完毕,现将注册人员延续及初始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办理范围
2012年6月30日注册到期、经继续教育合格,需在原单位延续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按照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需办理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和时间要求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勘察设计企业所属注册建筑师申请延续注册、初始申请注册时,一级注册人员应将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送省注册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全国注册委审定。注册申请须提交书面材料并通过企业版网上申报。申请人将书面申报材料由聘用单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注册办;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统计后直接上报省注册办;二级注册人员申报材料由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企业初审合格并汇总后报送省注册办审定。所有到期印章交由所在地市建委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企业将材料汇总后,可通过河南省注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地市版)或河南省注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打印汇总表,签字盖章。应对延续及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及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严格把关,保证注册材料的真实性。于2012年6月10日前上报省注册办。
三、申报材料
(一)延续注册需提交材料:
1.一、二级注册人员延续注册申请表1式1份;
2.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填报上一注册期内完成的项目业绩证明1份;
4.延续注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部门监制的,且聘期不少于1年);
注: 1. 通过企业版上报一、二级注册人员延续申请时,需在登录前,先点击“高级设置”,然后点击“自动获取”,选择“河南”,确认后再输入密码登陆企业版进行申报。(具体操作说明详见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下载中心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申报注册(企业版)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二级注册人员延续注册的书面材料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单位留存,只需向省注册办提供加盖公章的汇总表一份即可。(汇总表可通过地市管理版生成);
3.延续注册的受理、审核结果可通过企业版或地市管理版查询,当申报查询的结果为终审通过(一级)或省级审核通过(二级)时,请随时留意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执业注册》板块查询印章。
(二)初始注册人员所需材料:
1.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一式二份,二级一式一份);
2.身份证、资格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聘期不少于一年,且合同必须是劳动部门统一监制的劳动合同);
4.取得资格证书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报注册时,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辞职的证明文件(调动证明应有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且本人到场;
5.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否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用满足下列条件;
(1).准予注册的人员,限受聘于本校(院)所属设计单位,且在本校(院)所属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2年;
(2).准予注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从事专业教学并具有相应注册资格总人数的40%,同时必须提交受聘本校(院)所属设计单位2年的证明;
6.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调至河南工作的注册人员需出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自律保证书》、开具解聘证明、个人从业经历并且本人到场。
注:若有二级注册建筑执业资格又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者,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初始注册时请先通过河南省注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将原二级注册建筑师注销,并将二级证书、印章交回省注册办。
四、注册费、执业印章费
根据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级注册人员申报延续注册者,每人应交纳注册费、执业印章费共计140元;二级注册人员申报延续注册者,每人应交纳注册费50元、执业印章费70元(由印章厂收取)共计120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申报延续注册者,每人应交纳注册费60元。一级注册建筑师申报初始注册者,每人应交纳注册费、执业印章费、证书费共计150元;二级注册建筑师申报初始注册者,每人应交纳注册费、证书费60元、执业印章费70元(由印章厂收取)共计130元。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 杨晓霞
联系电话:0371―69153922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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