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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罚则

更新时间:2014-10-24 11:00: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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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级建筑师考试《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知识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罚则,已经整理更新完毕,供各位考友参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罚则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30万元的罚款: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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