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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重要知识点5

更新时间:2015-08-26 17:27: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8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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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性强,知识点多且杂。在各位考生备考的过程中,如果能将知识点系统记忆,对于考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整理一级建造师备考重点方便大家学习。本文为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重要知识点5,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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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注意】期限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4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P293)

  【注意】此处是法规的考点,也是建设工程经济的考点。注意分界点,比如一个4000万的项目,竣工审查期是多久,要会判断。

  4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P295)

  【注意】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44、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P297-298)

  【注意】重点复习,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四种情形。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5、证据的种类。(P310)

  【注意】掌握证据的种类(8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原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新增)。

  46、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P316)

  47、起诉的条件。(P317)

  【注意】特别学习教材P31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48、诉讼时效制度。【注意】重点掌握诉讼时效的种类、中止和中断。

  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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