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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考点

更新时间:2015-08-24 21:46: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7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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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考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考点,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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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

  (2)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

  (4)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等;

  (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法; (6)刑法;

  (7)诉讼(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2、法的形式

  (1)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法的形式有7类:

  a、宪法: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也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

  b、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法律)制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包括: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

  职权;民族区域、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

  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

  c、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特征:“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d、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征:“地名+条例”,如内蒙古***条例》)。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的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特征:“规定”、“办法”)。

  f、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特征:“地名+规定”、“地名+办法”)。

  g、国际条约:也是法的形式,除条约外还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a、由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c、省、自治区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行政法规之间的类似问题,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

  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d、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6)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30天内,依照《立法法》 的有关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4、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点:

  a、权利和义务关系;b、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c、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d、保障措施是补偿性和财产性(惩罚性和非财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

  (3)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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