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点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备考复习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要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考点要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级建造师考点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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