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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6-08-13 07:2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7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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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30相关合同制度

  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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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一般等价交换物的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原则上仅可能发生履行迟延,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和不得预扣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穸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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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91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案例】

  1.背景

  沈某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据,但仅写明了借款数额和3个月的借款期限,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3个月期满后,由于沈某生意的不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李某的借款。经多次交涉未果,2个月后李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2.问题

  李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的法律对本案件有何规定?

  3.分析

  李某要求沈某如数偿还10万元借款及借款期满后的利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李某与沈某只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因此沈某对借款期间不负支付利息的义务。但是,沈某不按期还款,李某可以要求沈某偿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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