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四大发生根据
【摘要】对于备考一级建造师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四大发生根据。希望各位考生能将一级建造师考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谈到教材第一章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大家可能会觉得很简单,不用看考试就能得分,但往往是简单的大家更不能掉以轻心,虽然它每年占的分值不是太多,但它却是每年必考的内容,俗话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有把每一个小的知识点掌握住了,小的分值拿到了,几十个小的分值即可汇成法规考试的及格线。
从16年的考试来看这部分内容总共考了5分的分值,三道单选,一道多选,在第一章里面考到的分值是最高的,所以建议大家要好好学喔。重点是理解各自的特点和基本概念。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
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的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它是考试最容易出题的一个依据。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
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它可简单总结为“损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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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当做题判断属于哪个债的时候有哪些技巧呢,在这里小编综合以上给大家总结下: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构成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这么实用的东西大家快快get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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