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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易混淆知识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10 11:24: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81收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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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备考一级建造师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易混淆知识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希望各位考生能将一级建造师考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你还是傻傻分不清楚吗?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一建法规教材中是分成了两个不同的小节来讲解的,很显然两者是不同的,不过对于刚学过这两部分的伙伴来说,真的可以说是傻傻分不清楚了,先来看一下这两个知识点的真容。

  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是不是有两种感觉?一是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字数多一些,二是两部分的文字好像只是重新进行了排列组合,意思差不多呢。

  为了能够很好的区分咱们来精炼一下。无效合同的类型可以总结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非法目的、公共利益、强制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可以总结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

  这样看来确实清楚了不少,不过细心的小伙伴要问了,为什么都有“欺诈胁迫”这一条呢?事实是,此“欺诈胁迫”非彼“欺诈胁迫”,要做进一步的区分看欺诈胁迫之后的结果是损害了什么利益。如果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那么这份合同直接就无效了,想想就明白了,在咱们国家崇尚的是集体主义,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不管订立的合同内容是什么,国家的利益都是不容侵犯的。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那么还有商量的余地就要看受欺诈、胁迫一方的意思了,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傻傻分不清楚不是因为傻,是因为没有用心,备考一建一定要拿出细心、耐心和诚心。今天搞清“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明天就要搞定下一个重点、难点。相信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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