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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建《工程法规》精品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7-09-05 13:42: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9收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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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一建《工程法规》精品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一级建造师考试即将来临,考前10天你需要以下工程法规精品资料帮你冲刺复习,具体内容如下: zx_sz { line-height:20px;

  【摘要】2017一建《工程法规》精品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一级建造师考试即将来临,考前10天你需要以下工程法规精品资料帮你冲刺复习,具体内容如下:

  1Z308053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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