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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建《工程法规》精品知识点: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9-18 07:5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11收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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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一建《工程法规》精品知识点: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悄然结束,对于参考学员来说,终于脱离了一建苦海,但对于备考2018的考生来说,这仅仅是开始,接下来让我们继续学习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品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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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8024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其权利的,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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