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摘要】2018年一级建造生备考已经开始,2017年一建考试已经翻篇了,考的不好的同学也不要灰心,错过2017一建考试的考生已经备考多时,现时着手准备下一场考试才是重点。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二)或裁或审制度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三)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备考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基础最关键,本文小编整理的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希望大家熟练掌握,如果您在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及一级建造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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