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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每日一练(3月18日)

更新时间:2018-03-19 14:2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9收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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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每日一练(3月18日)

教材第二章第2节内容

1、【单选】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 )投标行为,属于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A.技术方案

B.施工设备

C.施工业绩

D.营业执照

2、【单选】无证经营的包工头王某的农民工建筑队,挂靠在具有二级资质的某建筑公司下承包了一栋住宅楼工程,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给业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此经济损失应由( )承担赔偿责任。

A.王某

B.某建筑公司

C.某建筑公司和王某连带

D.双方按事先的约定

3、【多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A.予以取缔

B.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C.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D.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3年内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答案解析请翻下页查阅】

《一级建造师-法规 每日一练》答案

1、【答案】D

【解析】使用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承揽工程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其余选项均不符合题意

2、【答案】C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答案】ABD

【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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