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泰州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
关于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建工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298号)精神,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定于9月15日、16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区设置
考试原则上在泰州市设置考点,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9月7日-13日,考生报名和准考证打印网址:泰州人事考试网(www.tzrsks.com)。
二、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0个子专业。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试题(10个专业)为主、客观题混合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
三、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
四、报考条件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档案号不再使用。
(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三)关于报名表中的“单位意见”。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准确、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由所在单位出具真实有效的“单位意见”,严禁加盖假印章、严禁加盖非本人单位的印章、严禁加盖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假印章”。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第十条规定,“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省、市审核部门如发现考生报名表填报单位与本人所在单位不一致、所填工作年限与本人实际不一致,一律取消报名资格;取得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无效或成绩证明无效。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报考条件中本科学历应按照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余学历者报考所学专业应与本科学历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近。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间,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五、报名与审核
(一)报考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法,咨询电话:86397550、86896181、86888539、86896090、86891051。
根据人社部文件要求,全国统一网报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为“新考生”。2018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老考生)只包含2017年和2016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
1.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7月11日—7月23日。
2.网上报名流程:登录泰州人事考试网(www.tzrsks.com),点击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对应报名链接,进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报统一平台,进行网络注册,并按照网络提示上传照片、选择报名点(泰州市)、填写相关信息。
3.“新考生”请于2018年7月25日—7月26日到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泰州市海陵南路321号二楼)进行资格审核,否则视作放弃报名。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请登陆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支付,缴费截止日期为7月27日。逾期未完成支付者,一律作报名自动放弃处理。
4.“老考生”(仅限2017和2016年报考执业资格考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截止日期为7月27日,逾期未完成支付者,一律作报名自动放弃处理。
(三)关于考生注册。
一个身份证号只能在本系统注册一次,今后凡在国家统一网报平台报名本考试和其他考试时,考生无需再次注册。请考生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一旦丢失,将无法再次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等操作。
(四)关于电子照片。
从2018年报名开始,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考生上传电子照片前需登录泰州市人事考试网首页,点击首页左侧“国家网报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图片链接,下载电子照片审核工具,根据软件提示安装、上传照片、系统自动审核、保存照片至本机。
(五)关于现场资格审核。
“新考生”应提供以下报考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请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内由所在单位填写下列内容:“该同志工作满XX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XX年”,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另需提供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无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审核部门将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核查考生毕业证书、通过社保系统核查考生单位信息。“新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予退回。
②因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需使用条形码专业扫描设备进行扫描确认,请考生务必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报名表。
③为方便联系考生,请在报名表右上角空白处工整、准确填写本人手机号码。
(六)关于考生报名信息修改。
报名采用全国统一网上平台,报名过程中请仔细阅读网上报名提示,务必按要求进行操作:
1.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前,考生可自行修改有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除外)。
2.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前,考生如需修改有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除外),考生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再修改有关信息。考生修改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取消“已审核”标志,考生需重新至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否则将无法缴费。
3.考生报名信息修改后,需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打印报名表(修改信息前的报名表作废)。
4.考生缴费成功后,系统禁止修改信息。
(七)凡需考试费用票据的考生可于2018年8月20日—24日至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综合部(海陵南路321号)领取,逾期不领的将统一开票上缴财政,联系电话:(0523)86888539。
(八)“泰州人事考试”微信公众平台已于2014年8月正式开通。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通过该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人事考试相关信息,考生可通过手机随时随地获取考试资讯。使用方法:1.直接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登录www.tzrsks.com首页查询)。2.搜索公众号“泰州人事考试”或微信号“tzrsks“添加关注即可。
六、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
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请应考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请应考人员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七、收费事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67号、苏财综〔2007〕64号)精神,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科每人每科56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每人每科75元。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考试结束后,经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关于人事考试失信惩戒。在考试报名中,报考人员凡使用假学历、假证明或单位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假证明等材料的,在资格审核过程中一旦被查出,假材料将予以没收,个人或单位弄虚作假的信息将录入我市人事考试诚信不良信息库,并视情节轻重报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失信行为严重的将列入市诚信“黑名单”,予以联动惩戒。涉嫌犯罪的,要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涉及考试工作相关条款,请广大考生认真学习,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受到相应处罚。
附件: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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