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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向施工方支付!

更新时间:2018-12-18 14:29:1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1收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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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要求,到2018年12月31日,全省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财政局: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停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2019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梳理出上述项目名称、应缴纳金额、已代收金额、未缴纳金额(建设单位应支付金额)、已拨付金额、未拨付金额及拨付标准,并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公告,核算无误后,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应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根据工程完成量向建设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施工企业凭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对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实行信用惩戒,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按规定处置。

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涉及资金管理、账目清理、财务审计等各个方面,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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