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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更新时间:2021-03-10 11:10:3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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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9月11日至12日,距离考试还有6个月的时间,你复习的如何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发布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串讲知识点,希望对您复习有帮助。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 保法》担保的规定。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3.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 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 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必会】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重要】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保证期间【重要】

1、保证期间的分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无论减轻还是加重保证人责任,保证人都只在原有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3.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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