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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承揽合同

更新时间:2021-04-23 10:27: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4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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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9月11日至12日,距离考试还有4个月的时间,你复习的如何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发布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精选,希望对您复习有帮助。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通知和保密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定做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验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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